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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一頁全民共享普發現金撥付清算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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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財政部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以下簡稱普發現金辦法)規定辦理普發現金作業,委任所屬機關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國庫署),委託金融輔助業者、金融機構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辦理普發現金身分驗證、代發現金及清算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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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委託經辦機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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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融輔助業者: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建置、維運全民共享普發現金系統平台(含網站及介接財金公司既有系統之應用程式介面)、直接入帳及登記入帳等代發作業;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於必要時支援財金公司款項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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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設置實體自動化服務設備(以下簡稱 ATM)配合普發現金作業之業者: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金庫)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四家業者以下簡稱 ATM 設機銀行)及郵局,辦理 ATM 代發現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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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郵局:辦理臨櫃代發現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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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清算銀行:指臺灣銀行,受委託辦理備付款撥付(補)及代發款項結算、 交易處理費結算等相關清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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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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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實施期間:自普發現金辦法施行日起至該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作業截止日之次日起一個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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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前置準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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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庫署應與財金公司、ATM 設機銀行及郵局簽約辦理普發現金系統平台建置、代發及清算等作業;ATM 設機銀行及郵局得委託清算銀行與國庫署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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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國庫署委託清算銀行辦理備付款撥付(補)及代發款項結算、交易處理費結算等相關清算作業;清算銀行應於簽約日提供以清算銀行為名義之無計息指定帳戶(以下簡稱備付款帳戶),由國庫署將首次備付款撥付至該備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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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清算銀行將首次備付款依約定金額分別轉存:財金公司開立於合作金庫指定帳戶、各 ATM 設機銀行開立於清算銀行之同業存款帳戶、郵局其劃撥儲金帳戶;上開帳戶均為無息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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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前款備付款撥付時點,分別由國庫署及清算銀行另行議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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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國庫署撥付清算銀行備付款,由清算銀行出具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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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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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代發通路及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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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直接入帳:具普發現金領取資格條件,且有普發現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者,由相關部會造冊,經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勾稽產製符合資格名冊,或權責機關確認及彙總發放對象及入帳帳號後產製代發清單,並依數位部所訂資料格式製作檔案,再傳送數位部提供財金公司製作媒體檔,由財金公司將款項匯撥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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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登記入帳:符合領取資格者至財政部指定之網站登錄並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卡號及其金融機構或郵局之代號及金融帳戶號碼,由財金公司存入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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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ATM 領現:符合領取資格者至 ATM 設機銀行或郵局,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健保卡卡號,自 ATM 領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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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郵局領現:符合領取資格者至郵局臨櫃領取現金,應持健保卡;未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領取時,應同時出具受託人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領取時由受託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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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造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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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鄉居民:
- 居民向當地派出所(分駐所)登記,由派出所(分駐所)造冊傳送數位部產出符合發放資格名冊,提供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發函國庫署提供偏鄉派出所(分駐所)隸屬分局帳戶資料及各帳戶發放金額及領據,由國庫署簽開付款憑單透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存入分局帳戶後,再由分局交派出所(分駐所)發放。
- 派出所(分駐所)員警應於發放時,提醒民眾當場點清金額並簽收, 如未當場點清即離開,倘有短少者,不負補發責任。
- 收容人: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提供矯正機關收容人名冊,由數位部勾稽產製符合資格清單,提供財金公司及矯正署;矯正署就符合資格清單,發函國庫署提供所屬機關保管款專戶資料清單及各專戶發放金額及領據,由國庫署匯撥至指定所屬機關保管款專戶發放收容人。
- 前述偏鄉居民及收容人發放作業截止日:自發放日起二週內應完成發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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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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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資料提供及備付款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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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資料提供
- 財金公司應於每工作日上午十時前,提供國庫署截至前一日止各通路完成申請及代發累計人數及金額等資料。
- 財金公司應於每工作日上午十時前,提供清算銀行、ATM 設機銀行、郵局及國庫署截至前一日止各 ATM 設機銀行及郵局代發累計人數與金額等資料。
- 清算銀行應於每工作日下午二時前,提供 ATM 設機銀行、郵局及國庫署前一日各 ATM 設機銀行及郵局備付款餘額。
- 各 ATM 設機銀行及郵局應於每月第五個工作日前提供上月領現之明細(含自行、跨行及對應之發卡行)資料予財金公司,俾該公司確認及辦理發卡行交易處理費統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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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備付款撥補:
- 清算銀行應依財金公司提供之各ATM 設機銀行及郵局代發累計人數與金額等資料,據以計算截至前一日已代發尚未撥補金額後,於下午二時前存入各 ATM 設機銀行及郵局指定備付款帳戶。
- 財金公司備付款撥補,由國庫署發函通知清算銀行,該行據以轉撥至財金公司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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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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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款項及交易處理費結(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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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發款項結算:
- ATM 設機銀行及郵局應每工作日統計領取人數及金額等,核對財金公司提供之累計代發統計資料正確性,並於普發現金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作業截止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實際累計發放筆數、金額提供清算銀行及國庫署。
- ATM 設機銀行及郵局應每工作日計算備付款餘額,核對清算銀行提供之備付款餘額正確性,並於普發現金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作業截止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清算銀行核對備付款餘額經國庫署確認無誤後,繳回清算銀行指定帳戶,再由清算銀行與國庫署辦理清算繳回國庫。
- 財金公司應每日計算備付款餘額及提供國庫署,並於普發現金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作業截止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國庫署確認備付款餘額無誤後,繳回清算銀行指定帳戶,再由清算銀行與國庫署辦理清算繳回國庫。
- 警政署及矯正署應於發放作業截止日後十五日內,依實際發放人數計算發放金額,彙整派出所(分駐所)及所屬矯正機關剩餘未發放金額後繳回國庫,並將繳庫金額及未發放人數函知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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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易處理費結算
- 財金公司:由財金公司彙整提供收款行交易處理費收據或發票,向國庫署請領費用後,代收轉付各收款行。
- ATM 設機銀行及郵局:清算銀行彙整 ATM 設機銀行及郵局提供之 ATM交易處理費收據或發票,及財金公司彙整提供之發卡行交易處理費收據或發票,以兩項合計數向國庫署請領費用。國庫署據以撥付清算銀行,再由該行將交易處理費(含 ATM 設機銀行及郵局交易處理費及發卡行交易處理費)轉入各行帳戶,惟其中發卡行交易處理費,由財金公司併入跨行交易手續費辦理。
- 郵局臨櫃領現:由郵局彙整交易處理費資料,並開立收據或發票提供清算銀行向國庫署請領費用後,國庫署據以撥付清算銀行,再由該行將交易處理費轉入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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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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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合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