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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一頁「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ATM 領現作業要點
112 年 3 月 31 日-
壹、
目的
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相關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就金融機構透過「實體自動化服務設備(以下簡稱 ATM)」提供本作業發放現鈔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貳、
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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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領取人:
領取人應備妥領取人之晶片金融卡、發放對象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卡號、領取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身分證字號)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 (以下簡稱居留證號)等資料,至提供本服務之 ATM 提領現鈔。 -
二、
ATM 設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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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供所屬 ATM,供符合資格之領取人提領現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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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配合辦理相關廣宣事宜:
- 於官網公告 ATM 佈機地點。
- 於 ATM 所屬位置張貼本服務識別貼紙或顯示本服務。
- 設置「客服專線」並於官網及 ATM 旁標示,確保 24 小時服務,以即時回應及妥適處理客戶問題,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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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應加強派員巡查 ATM,確保鈔券、交易明細單充足,如遇異常情況,應即時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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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落實資安防護及異常監控機制,於事前檢查、事中監控,以確保相關系統穩定、安全及量能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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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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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晶片金融卡發卡銀行(以下簡稱發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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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配合跨行核驗交易,驗證帳戶有效,及該帳戶留存之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與領取人之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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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應於官網標示「客服專線」,確保 24 小時服務,以即時回應及妥適處理客戶問題,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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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落實資安防護及異常監控機制,於事前檢查、事中監控,以確保相關系統穩定、安全及量能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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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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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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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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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置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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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TM 設機行提供本服務前,須與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國庫署)或委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與國庫署完成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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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ATM 設機行及發卡行應依據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訂定規格及程序作業,進行系統開發並完成測試後,於 112 年 4 月10 日前辦理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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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ATM 設機行應於 ATM 畫面明顯處,顯示「全民共享普發現金」選項,供領取人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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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ATM 設機行應於 ATM 交易明細表之「交易類別」、「備註」欄分別標註「行政院發」、「全民共享發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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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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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ATM 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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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領取人於 ATM 插入晶片金融卡,輸入密碼、發放對象之健保卡卡號、領取人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等資料,並同意「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告知暨同意書」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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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ATM 設機行檢核晶片金融卡合法性、密碼正確性後,透過跨行平台,傳送「跨行金融帳戶資訊核驗交易」予發卡行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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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發卡行驗證領取人之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後,透過跨行平台,傳送「跨行金融帳戶資訊核驗交易」結果予 ATM 設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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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於發卡行完成核驗後,ATM 設機行傳送「提領註記交易」予跨行平台確認未重覆領取並登錄後,吐鈔及提供交易明細表,以完成 ATM 領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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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前述交易因連線或機具故障等事由,未能完成時,應發送「解除提領註記交易」予跨行平台,俾維護領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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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ATM 設機行應於交易完成後,提醒領取人取回晶片金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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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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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款項及交易處理費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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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灣銀行應依約彙整財金公司及 ATM 設機行提供之相關資料,向國庫署請領「全民共享普發現金」款項及交易處理費,並將款項轉付 ATM設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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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發卡行之交易處理費,由財金公司併入跨行交易手續費辦理結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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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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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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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其他未盡事宜,依法令或相關作業規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