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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一頁全民共享普發現金郵局臨櫃發放現金服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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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通部為辦理「全民共享普發現金」推動小組「郵局領現組」分工任務,督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發放現金事宜及協助中華郵政各級郵局(以下簡稱郵局)執行臨櫃發放現金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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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郵局領現組」之主(協)辦機關(構)及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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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辦機關: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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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協辦機關(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財政部、中華郵政、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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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任務:
- 交通部:督導中華郵政辦理現金發放事宜。
- 金管會:配合督導中華郵政辦理現金發放事宜。
- 衛福部:提供健保卡讀取元件(SDK)送財金公司核對身分。
- 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撥款予中華郵政供民眾領取。
- 中華郵政:規劃領現應備相關證件及分流受理事宜。
- 財金公司:負責勾稽名冊、資訊安全及處理系統面問題,匯報發放資料統計作業,以利協助控管中華郵政資金水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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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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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滿七歲以上者,得依下列方式親自領取現金,或委託代領;未滿七歲者,僅得委託代領,且不得受託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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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親自領取: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健保卡;未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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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託代領:委託他人領取者,由受託人持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或中華民國居留證,並出具委託人前款證明文件後,簽收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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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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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領取人得於各郵局儲匯營業時間內,至郵局臨櫃領取本服務發放之現金,郵局得依發放情形需要,辦理分流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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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華郵政為提供本服務,應辦理下列前置準備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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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華郵政提供本服務前,須授權同意由臺灣銀行代理與財政部國庫署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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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華郵政應依衛福部提供之健保卡讀取元件(SDK)辦理檢測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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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華郵政應依財金公司訂定之規格進行系統開發並完成測試,配合於指定日期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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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華郵政應於正式上線前,對郵局辦理教育訓練,以利櫃檯人員熟悉臨櫃實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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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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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郵局辦理臨櫃發放現金應注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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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規定確認臨櫃領取之人應持有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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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發放交易應插入健保卡以讀取健保卡卡號及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如有受託人並輸入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傳送「提領註記交易」予財金公司確認是否符合領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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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發放對象符合領取資格者,代發本服務之現金,以完成代發交易;未符合領取資格者,應依財金公司回覆訊息告知民眾,並提供財政部客服專線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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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前述交易因連線等事由,未能完成時,應發送「解除提領註記交易」予財金公司,以維護發放對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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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易完成後,請領取人於留存聯簽名(或蓋章)並留下聯絡電話,由郵局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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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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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服務代發款項及交易處理費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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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發款項:由財政部國庫署委託之清算銀行於發放作業前撥付代發款項予中華郵政,中華郵政代發款項不足時,應立即通知財政部國庫署委託之清算銀行撥付相關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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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易處理費:中華郵政應依契約內容彙整交易處理費資料及開立收據,並提供予財政部國庫署委託之清算銀行,由該清算銀行代向財政部國庫署請領本服務之交易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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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